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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提示: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

来源: 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 日期: 2011-0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一、对受赠对象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而且,所谓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要求,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二、计算捐赠额的金额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企业如果未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需要按规定进行调整才能做为计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三、对受赠款项用途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规定,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对捐赠票据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要求,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和《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同时停止使用。

五、计算案例:
税务处理案例一
  下面举例说明在所得税计算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ABC公司于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现金捐赠100万元。ABC公司属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形式,按税法规定应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则ABC公司在2008年终决算时应分别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情况来进行如下处理:
 1、2008的ABC公司年终决算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按照前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12%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比例计算:
  ABC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万×12%=120万元
  ABC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ABC公司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万×25%=250万元

 2、2008年ABC公司的年终决算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按照前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12%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比例计算:
  ABC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00万×12%=96万元
  ABC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大于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96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4万元。
  ABC公司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00+4)万×25%=201万元
 
 3、2008年ABC公司的年终决算实现会计利润-5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依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ABC公司可抵扣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企业当期实现的会计利润,因ABC公司2008年的会计利润为0,则:
  ABC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0×12%=0
  因此公益救济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ABC公司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50+100=50万元
  ABC公司200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25%=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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