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章程,为了提高接待工作质量,充分体现公益慈善宗旨,有效地帮助生活困难的群众缓解困难,逐步实现接待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接待工作中,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耐心听取求助者的陈述和要求;同时积极进行慈善宣传,使求助者了解基金会工作,内心感到温暖。 第二条 救助者原则上为生活困难及弱势群体。 第三条 在接待工作中,遇到下列情况,可考虑给予资助: 1. 享受最低保障金的困难户发生特殊变故急需救助者; 2. 家庭生活困难且遇有突发事件的困难群体; 3. 因患重病或长期患有疑难病症,以致严重影响生活,需要资助一定生活费用的特殊群体; 4. 双下岗、双残疾职工生活发生特殊困难者; 5. 适龄青少年儿童,因家庭生活困难面临失学、辍学者; 6. 其它有特殊困难急需救助者。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需要资助者,其资助标准是: 1. 一般情况下,一次性资500-1000元; 2. 困难较多,又属急需者,一次性资助1000-20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 3. 特殊困难列入重点救助者,可一次性资助5000元以上,最多10000元。 第五条 资助款申请和审批程序 凡符合资助条件者,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持有街道、单位或有关部门的证明,经本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后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其它有关事项 1. 通过电话、来信或网上求助者按本办法执行; 2. 接待过程中,有关人员不能随意答复问题,对需要资助者,必须严格掌握条件,不得在审批前有允诺的表示; 3. 需要资助的对象,一般情况下要事前征求乡镇、办事处民政科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4. 对明显不能救助者,要耐心解释做好思想工作,使求助者理解。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4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