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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秘书处考评奖惩制度

来源: 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 日期: 2012-08-09

 为了不断提高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会服务水平和工作人员素质,依据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加强对基金会秘书处的工作考评。秘书处的工作要依据本会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定期每个月进行考评;对每个秘书处工作人员都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和如期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必要的惩罚(视情况扣20-50%工资和补助),有违纪违规行为则予以严肃处理(降级或开除)。

 一、考评类别
 秘书处考评制度分为试用考评、晋升考评和年度考评三种。
 (一)试用考评
 适用于秘书处各部门所有初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考评由各部门主任负责;部门负责人对表现优秀者可向秘书长申请缩短试用期。
 (二)晋升考评
 1、秘书处部门领导等岗位空缺时,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公开竞聘。由基金会理事会对参竞人员进行择优评聘。
 2、被晋升的人员应符合以下几点:a、忠于职守,工作态度认真。b、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思想品性好。c、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d、前两年年度考评至少一次为优秀。
 (三)年度考评
 1、每年年终对所有工作员工进行一次年终考评。考评时,参照资财管理部统计的秘书处工作人员年终出勤统计表,以及全体工作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的“秘书处工作人员年度考评表”情况,认真、公开、公平、公正地考评每一位成员,并汇总填报考评表。
 2、考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3、考评成绩为优秀的,评选为当年的基金会优秀工作者,并给予表彰、奖励,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每年评定名额约3—5名。
 4、本年度考评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者给予降职处分;连续三年考评不合格者给予开除处分。
 5、年终考评的结果,均由资财管理部记入该成员的档案中。
 

二、考评方式
 1、员工考评由个人考评、部门考评和秘书处考评三部分组成。
 2、部门员工对自己进行个人考评后,考评表上交部门负责人考评,部门负责人对本人个人考评后汇总部门所有员工考评结果后上报秘书长,再报由基金会理事会安排最终考评。
 第二条 结合年度考评成绩,在年度工作中连续表现优秀和取得重大成绩者,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表彰和奖励。
 一、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对基金会工作有重大革新,有重大成果,使会务活动产生重大效益,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有重大成效者。
 (二)在基金拓展、内刊广告、大会招商等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三)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在限期内、并有质量完成者。
 (四)对于舞弊、或者有危害本会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为秘书处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五)成员有上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奖励,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奖励的类型。
 二、惩处分为“免职(即开除)”,“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成员具有下列之一者,给予“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违反国家法令,违法乱纪者。
 2、盗窃秘书处财务,挪用公款,故意破坏公物者。
 3、不服从上级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4、泄漏基金会秘密(包括所消毁的文件),捏造谣言致使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者。
 5、仿效上级人员签字,盗用公印、信函者或擅用基金会名义者。
 6、品行不端,经教育不改,严重损坏基金会信誉者。
 (二)成员有下列之一者,给予“降级”“记大过”处分:
 1、经事实证明,领导能力差,不能使业务工作拓展者,应降级。
 2、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报者,极其严重者,应降级,轻微者记大过。
 3、故意浪费基金会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基金会受损者,看其严重性,给予降级,记大过。
 4、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上级行为,情节较轻者,记大过,严重可予以降级。
 5、未经上级批准,私自做主且造成损失者。
 6、受到各基金会或会员检举投诉,严重损害基金会形象,且经查属实者给予降级降薪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除合同或辞退处理。
 (三)成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以“记过”处分:
 1、服务态度低劣,对基金会还末构成严重损失者。
 2、由于过失致使公物损坏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四)成员具有下列之一者,给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躲避者。
 2、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懒惰者。
 3、在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10次或以上,年度旷工5次或以上者。
 4、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岗者。

 三、其他违反秘书处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四、成员的惩处,警告三次等于记过一次,记过三次等于记大过一次,累计记大过两次,应予免职或开除。

第三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奖惩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长、监事长商定。

第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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