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全面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掌控,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推进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
1、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2、理事会换届工作;
3、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增补或罢免理事;
4、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6、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二条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并报北京市民政局。
第三条 以下重大事项应报告基金会理事。
1、专项基金的设立;
2、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3、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
4、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5、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6、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四条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北京市民政局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六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
第八条 本制度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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