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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  日期: 2013-06-2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基金会理事会议依章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议是基金会常设的领导基金会日常工作的议事机构,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议由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组成。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根据需要,荣誉理事长、顾问、监事长、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议。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书面委托副理事会长召集和主持。委托时,应当出具委托书,并列举出授权范围。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4 次会议,在每季度完结后,15个工作日之内召开。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5日以通讯或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六条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电话、传真、Email等形式告知秘书处是否参加会议。如本人因故不能参加,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应出席会议人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仅就会议通知列明的议题进行讨论、表决,表决方式为鼓掌或举手表决,出席会议人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基金会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基金会的最大利益为准则。
   第十条 如果会议议题与出席会议人员存在关联关系,该出席会议人员应回避讨论与表决,其决议表决权不计入法定人数。对关联事项的表决,须经除该关联人员以外的其他参加会议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会议应当由基金会秘书处秘书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且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签名簿及代理委托书一并由秘书处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人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在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出席会议人员对基金会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出席会议人员可以免除负责。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章程》办理。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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