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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 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 日期: 2011-04-07

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监督,管好用好善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财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1.本会财务核算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本会所募集的资金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并单独设账,分类核算。
3.本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账、明细分类账和总账,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账簿。
4.各种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科目汇总表等登记入账,做到核算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账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调整。
5.协会办公室每月将接收捐赠款、物情况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报告,账目由审计机构审核,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收入的管理

1.凡收到捐赠现金或支票,必须开具《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专用发票,并及时将支票、现金缴存银行(现金须当日存入银行)。
2.接收捐赠实物的仓库,必须建立实物收支账册。当收到捐赠实物后,应给捐赠单位或个人开具收据。捐赠实物无论出入仓库,都必须填写出库单据和入库单据,其中一份作为仓库实物收支记录依据,另一份交财务部门进行实物收支核算。
3.存放捐赠实物的仓库必须每半年清查一次,核对账、物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报经本会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账目。

三、支出管理

1.本会管理经费来源于区财政拨款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单位、个人的专项赞助,主要用于日常的办公支出、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固定资产的购置、会议费、宣传费和慈善活动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
2.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3.经费核销规定及程序: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按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各项支出核销,必须持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合法票据,且符合报销规定。用于核销的各类原始凭证,需经手人签字,所购置的物品也应有验收人签收。
4.各项费用一次性支出金额超出1000元人民币的,原则上用支票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个人部分除外)。

四、票据管理

1.支票管理
(1)对于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须妥善保管,新购置的支票要做好辅助记录,以便备查。
(2)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支取备用金及发放救助款等条件下使用。
(3)使用转账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经本会领导批准后方能领用,无特殊情况领用人必须在10日内核销,转账支票使用时必须注明收款人、金额和用途。
(4)支票和财务用章必须分别由两个人保管,分别存放。
2.捐赠收据管理
(1)购置捐赠收据后,必须作连号辅助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作废捐赠收据必须加盖作废印章,并粘贴在原收据本册相应号码页上。
(2)开具捐赠收据后,据此编制会计凭证,并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账或其他账目,并做到日清月结。
(3)捐赠收据不得外借,其它单位或个人如因特殊原因需使用捐赠收据复印件时,须经本会领导批准。向外单位提供的捐赠收据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和收取人共同签名(因慈善协会出具的接收款、物票据具有按比例免税特点,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捐赠收据复印件时,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五、固定资产管理

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2)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3)单位价值较高的。
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符合下述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的配置应遵循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采购政策。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必须实施集中采购机构;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可以自行采购,金额较大、数量较多的也可以委托中介或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3.固定资产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账册,定期清查。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报本会领导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六、会计档案管理

1.本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均应妥善保管。
2.会计凭证应每月顺序编号装订成册,标明年份、月份、起止号码、单据张数等,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字盖章装订后归档。
3.会计报表应按月报、季报和年报分类,编制目录装订后存档。
4.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凡查阅、复印、摘录会计档案,需经本会领导批准。

七、附则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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