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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关于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来源: 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 日期: 2011-04-07

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关于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对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  本会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由副理事长(理事会决定)、秘书处负责,秘书长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条 本会设财务室,具体负责捐赠款、物的实际操作。财务室设会计、出纳各一人;本会另设物资管理人员一至二人。按照分工各自履行岗位责任。
第三条  本会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办公室其他人员协助财务室工作。

二、帐目管理

第四条  社会捐款、捐物,分别建立帐目。另设明细报表,按月填报,年度汇总。捐物设物资台帐。
第五条 本会各项慈善基金、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配合全国、全市开展阶段性重大募捐活动的捐款,按要求另开银行专户,设专帐管理。
第六条 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要及时做好记帐、算帐、对帐、报帐工作,做到帐帐、帐表、帐实相符。做好财务相关凭证、报表的档案保管。

三、捐赠款、物的接收

第七条  捐赠的每一笔款、物(包括汇寄、代转方式捐赠)均需由捐赠者或本会工作人员在“捐款登记册”、“捐物登记册”上逐项进行登记。捐赠的物品应折款计算价值。
第八条 捐赠的每一笔款、物,经清点、核对后,向捐赠者出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并按捐赠数额,向捐赠者分别颁发《慈善之星》证书、《捐赠纪念》证书、《爱心卡》、《慈善纪念》贴标。
第九条 捐赠的每一笔款、物,记入“登记册”时,均需填列捐赠“意向”,并同时在《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上注明“意向”。凡是万元以上有特定意向的捐赠、建立慈善基金、建立专项基金,均需由本会负责人与捐赠者签订捐赠意向书或协议书。

四、捐赠款、物的保管

第十条  接收的捐款,必须按时存入银行,按期对帐。
第十一条 对捐赠物品,本会有条件保管的,由本会保管;没条件保管的,由捐赠者保管,都必须明确责任,完备手续,不得丢失、损坏。

五、捐赠款、物的发放

第十二条 捐赠款、物的发放,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向,由本会统一安排,并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大型慈善项目,由秘书长提出实施方案,经理事办公会审定后执行;一般性慈善项目或临时性个别救助,由秘书长提出意见,经理事长、副理事长审批后执行;捐赠者定向的千元以下小额救助,由有关人员填写审批表,由秘书长审批。
第十三条 捐赠款、物的发放,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有特殊要求的捐赠,必须及时发放。发放的每一笔款、物,都必须取得受赠单位的合法有效的收据或经受赠个人签字、盖章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捐款的使用,严格执行“先进帐后使用”的原则,不得“坐支”;特殊情况,需请示本会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六、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不断完善、改进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负责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制约。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七条 捐赠单位及个人捐赠的款、物,任何情况下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八条 配合全国、全市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开展重大募捐活动时接受专项审计。年度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理事会成员通报,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按照本会章程规定,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定期向理事会作专题报告,提请审议。

七、附则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2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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