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慈善事业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尺,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民生改善、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促进作用。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良性运作的慈善组织。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迅猛发展,慈善组织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但与此同时,慈善组织亦存在缺乏有效社会监督、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导致慈善丑闻、慈善腐败等现象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是确保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我国加快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进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对于我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还存在明显不足。具体表现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滞后,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明确的问责机制;行业组织建设滞后,尚未建立行业监管、自律体系,缺乏专业性、中立性的行业组织对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进行监督问责;慈善组织信息上报、信息披露和公开、信息反馈平台建设滞后,导致慈善组织难以及时接受法律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捐赠者监督。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滞后,慈善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是导致国内慈善组织陷入信任危机的主要根源。 加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路径 加强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必须以法律体系建设为基础,以社会监督体系建设为核心,以促进社会公众参与为重点,形成健全完善的慈善事业监督运行机制。 加快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立法进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完善的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法律体系。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规章的立法层级低,缺乏权威性,导致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缺乏法律的强制约束力,进而往往造成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虚假性和滞后性等问题。因此,必须大力提高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立法层级,实现信息公开的有效性。从一般的政策层面上升为国家立法层面,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社会监督的有效实施。加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细化、量化,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主体、形式、内容、责任,增强信息公开制度的可操作性。
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监督机制建设,保证慈善信息公开的真实性。慈善组织的内部决策是慈善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决定善款能否充分合理地运用。目前,我国慈善监督的关注点通常在于善款的来源及善款的使用结果,对于善款在慈善组织内部如何统筹管理的决策过程存在监督盲点。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机制设置、表决方式等缺乏细致具体的规定,未能从制度设计上最大限度地预防慈善信息公开的虚假性。创新社会监督体制,引入第三方社会监督主体,有利于解决慈善组织内部监督缺位问题,防范慈善组织内部对慈善信息弄虚作假。第三方社会监督主体可包括由一般公众和社会各界专业人士组成的团体和评估机构,具有非营利性和独立性,它们与慈善组织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我国今后的慈善立法,应着眼于完善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间的权力制衡关系,为第三方社会监督主体的独立运行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保证慈善信息公开的真实性。
建设多样统一的社会监督机制,保证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及时便利性和准确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模式和机制直接影响慈善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慈善组织发布信息,公众接收信息”的单向公开模式,将社会大众视为受众和被动的客体,忽视了社会大众作为慈善事业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应努力构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模式,鼓励社会大众和各种社会组织广泛参与慈善活动。在形式上,在保留传统的纸质媒体、电视媒体等发布方式的基础上,开辟多样化的信息发布渠道,充分发挥网络在信息发布、传播及信息公开监督中的作用。在内容上,根据分类公开原则,建立慈善组织的“个案答复制度”,允许公众及第三方监督主体要求慈善组织就某特定款项、某特定的慈善项目中的信息进行公开,并对这些信息中的疑问提出质询;针对这些质询,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如实进行答复。通过“个案答复制度”,加强慈善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提高慈善信息公开的效率。同时,建设权威的信息发布平台,将多样化的慈善信息公开机制统一起来,对需要公开的慈善信息加以收集、整理和科学统计,方便公众对于相关信息的查询,保证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促进全国慈善行业信息化、透明化、专业化与效率最大化。
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拓展社会监督主体信息知情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对慈善信息公开进行社会监督的目的是要凭借公众力量督促慈善组织切实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当前我国慈善信息公开的社会监督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当社会监督主体认为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时,缺少合法、有效的途径对慈善组织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引入公益诉讼制度,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追究慈善组织隐藏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的民事责任,能够切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改变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有监督方法、无追究途径”的困局,使慈善信息公开的社会监督与司法监督有效衔接起来,进而形成紧密、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保证社会监督主体权利救济的效率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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