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山西女孩杨晓娟在4岁时遇火灾,腿部被烧伤,不得不将两腿相连,用好腿保伤腿。在获得好心人帮助的同时,也有一些单位在宣扬捐款后,迟迟不兑现,被质疑诈捐。 行善本应该是一种由心而生的美好行为,不应带有附加目的和功利色彩,更不应该演变成为一种谎言和诈骗。然而,在杨晓娟事件中,某教育培训学校虽承诺捐助助学金却两年未兑现,某些医院承诺提供免费治疗,却一直以没有床位拖延,更有一些私人医院称让杨晓娟家人先找媒体报道,根据宣传效果的好坏,再考虑是否帮助她免费治疗。 承诺的善举一再被拖延什至附加上功利的色彩,不仅难逃诈捐的嫌疑,有损这些企业的自身形象,更给慈善本身抹上了一层阴影。 慈善容不得一点儿消费,更容不得欺骗。一方面医院和企业等不应把慈善当做宣传什至敛财的工具,在媒体报道的风口浪尖上,承诺各种捐助行为,大显自身的慈善光彩,赚钱各种荣誉或暴利之后,迟迟不捐或者少娟,或者彻底“消失”;另一方面,企业在承诺捐助行为时,也应该量力而行,不能凭一时的冲动或名义而让自己内心受伤,否则即便不带有功利色彩,只要少捐,就涉嫌诈捐。 企业诈捐的现象由来已久。近年来,各种“诈捐门”事件也层面不穷。先有媒体爆料1998年南方抗洪救灾的6亿元募捐款,有一半没到位,其中不少属于诈捐,后有中华儒商总会等社会组织被指出存诈捐行为。2011年发布的中国慈善排行榜办公室专业查团表示,在对11笔过亿元的大额捐赠核查中,有7笔得到落实,4笔的捐款方和受捐方“消失”。 面对一再出现的诈捐现象,仅靠呼吁捐助方提高自身道德和自律显然还不够,相关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也不可或缺。 首先,应加快慈善法的出台,从立法层面遏制诈捐行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备的慈善法规,制度不完善,不仅无法拒绝诈捐,更为一些借慈善发财的社团组织提供了机会。其次,应建立动态的跟踪机制及监管机制。如可鼓励民间慈善组织成立相关的慈善协会组织,对捐款进行动态的跟踪,对诈捐的企业等进行追讨。 总之,诈捐现象的存在不仅是对对“慈善”的亵渎,是对公众的莫大伤害。只有加大对诈捐行为的监督和惩罚机制,让诈捐者付出沉重的代价,方能有效遏制诈捐现象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