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曾在二十世纪初被赋予“东方芝加哥”的美誉,是当时绝无仅有的与大上海齐名的华中商业都市,一度代表着中国城市发展的方向与希望。在商业之外,城市资本精神的萌芽、社区的自觉治理以及公益慈善事业的繁荣都使得这座城市在清末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 美国著名汉学家罗威廉(William T. Rowe)用《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区(1796-1895)》一书,详细描述了公益慈善事业在这座城市中的起源及发展,为我们展现出清末武汉地区慈善事业国退民进、民办官助、社会广泛参与的良性发展态势,细节上与美国十八、十九世纪时期的情况高度类似。
善堂:从官办到民营 善堂是我国传统的民间慈善组织,明朝末年,江南一些地区最先出现了善会、同善会,清以后,发展出了善堂。按罗威廉介绍,1823年,汉阳县建起了第一个善堂,“到1895年左右这个城市已有30多家新式善堂”,“汉口的每一个街区都建立了善堂,在居民密集的某些街区,如存仁巷和仁里巷,还有不止一个善堂”。善堂主要为城市社区提供公益服务,包括救生、丧葬、消防、施粥、医疗卫生等,涵括现代慈善的大部分救助内容。
从罗威廉的考察来看,清末的慈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政府福利产品向民间主导事业的转换过程。清政府曾把社会福利事业作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尤其是救灾赈灾、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建立仓储制度、社仓制度稳定粮价,并在大灾时给灾民发放一定的救济。清政府要求地方均要建立普济堂,按照《大清律例》:知县向所有“鳏寡孤独、贫弱无依者”提供足够的“抚育与保护”,并规定,对于没有履行这一职责的知县,处以杖六十的刑罚。此外,还有育婴堂、公善局等,其中育婴堂据称还是康熙皇帝亲自下诏要求创办的。这些官办慈善组织由政府倡导,但依靠民间仕商的捐款生存,政府仅有少量拨款。
但到了十九世纪中叶的太平天国时期,此类机构大多“被其他机构所取代,停止了运营”。此时,随着大清帝国的衰落,东南地区城市工商业进一步发展,市民自治精神崛起,因此汉口的民间慈善呈现繁荣景象,由同乡会和盐商、茶商等地方精英捐资设立的善堂建立了起来。当然,这些善堂也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和支持,但完全由民间自治,由以捐资人为主建立的管理委员会“堂董”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由专业的慈善管理人“司事”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官府有参与审核善堂账目的权力,而善堂也必须向社会公布账目,但“大多数情况下,官吏无权过问,善堂拥有完全的自行权力”。“到光绪初年,善堂已成为邻里自助的中心。大部分善堂都提供多方面的救济服务,不仅包括义葬,也包括分发冬衣、热汤、粮食和稀粥,许多善堂还附设有水龙局(救火队),善堂也逐步进入到提供医药服务的领域”。
敦本堂:第一家民间救援组织 罗威廉还在书中对汉口第一家善堂——敦本堂作了详细介绍,其模式与今日的蓝天救援队非常类似。这个纯由民间发起并运作的水上救援组织,在汉口的救援及慈善事业中发挥了巨大影响——在最初成立的16年间共营救了4132名落水者,打捞了近7000具尸体。
据罗威廉考证,长江的水面救援机构最初也是由官府建立,到1750年,全国共有268个救生机构,其中67个在湖北。但时至清末,这种由政府官员掌管的机构已饱受诟病,时任湖广总督周天爵认为:“衙门职役疏懒成性,不理其事,遂致救生之务,几成具文,聊胜于无而已。” 由于官府的机构不作为,民间的救援机构应运而生。1820年,两淮盐商包氏开始尝试创制,并由扬州商人胡晓岚牵头集资。他们取得汉阳知府的支持,设置船局作为救生会所,于1823年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制定敦本堂章程,并获汉阳府及湖北省府“立案”,还获得了免于捐税的许可。敦本堂设立后,购置了四艘船,在汉阳城外晴川阁附近开始运营,后来还在武昌城外设立分支机构。该机构的章程明确了诸多事项,包括对救生船夫的行为规范,激励和约束政策,救火落水者有奖,恶劣天气救人者有奖,对雇员的不法行为也有罚则。
这个完全由民间主导的救援机构得到了民众称赞,其模式也得到了官府的肯定。周天爵认为:“善堂以助人救人为务,故管理之责甚重。若以其责委诸衙役无赖之徒,终必贻害无穷。惟士绅愿受委亲承其事,督其责,方可济事。若此,则善举非必出于官,民即自成之。”
民间公益的可持续模式 汉口善堂的筹资及经营运转模式也有很多值得今人学习的地方,它很类似于美国的基金会。汉口善堂的筹资,主要依靠地方有影响和品行好的仕商倡导并带头认捐,并担任堂董,提供持续的捐助,还有众多的捐赠人成为“堂友”,捐赠既有自愿的主动捐赠,也有标准化的捐纳单,指定所属社区散户或居民按照统一的标准捐赠。
汉口善堂一个特别嘉许的投资增值模式是房地产捐赠和投资不动产增值。汉口的善堂大多有一定数量的永久性捐献的地产,一些善堂设立时用一部分资金作为运营建设费用,一部分用于购置田地和房产,然后用房租和地租收入维持后续运转。如敦本堂在汉口黄陂街与河街邻近三官庙的地方拥有一片商铺区,并将它们出租;如汉口的第三座善堂自新堂,在汉口、汉阳拥有八块地产、六家店铺、两个仓库和六大块稻田。这些善堂更从不动产获得收益用于公益事业,如敦本堂每年从不动产租金中受益银3000多两,自新堂每年仅从田地租金中收租银34.7两,正米14.4担。而官府对于善堂的财产、契税都给予优先保护待遇。
汉口商人捐赠设立的助学组织培文堂和培芹堂,更可称得上是中国最早的类似于美国基金会的组织,它们主要资助湖北生员参加省试和京试的差旅和试卷等费用。这两家助学组织把通过捐赠获得的基金,一部分用于当期的资助,一部分存入典当行获取利息用于资助,一部分购买土地商铺并在土地上盖房,用租金和商铺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资助,富余部分再投入典当行获取利息。可见,清末慈善组织投资理财的理念很强,那时的民众似乎也不像今人见不得慈善和商业投资沾边。
社会监督的出现 清末汉口的慈善与我们今天一样,也因贪腐、透明度不够而常受公众、媒体的质疑和批评。因此,善堂的治理,除了依靠堂董和章程的自治约束外,也需由官府的司法调查、监督惩处等法律手段来进行。 太平天国之后,一些善堂出现“首事”利用出租房产谋取私利现象,敦本堂“其首事也不断指责它越来越腐败,并牟取暴利。更糟糕的是三个善堂的管理者长期不睦而且分割从前所接受的捐赠财产并恢复其所有权的工作也非常困难”,以致于当地精英给《申报》写信,最后导致了汉阳知府严舫的介入。严舫解除了汉口自新堂首事的职位,重新委派了负责人,并出台了一项制度——每月都要到同知衙门审查账目,每年都要有一个由当地商人、成员不断更换的小组清查账目。这个小组完成修订了三个善堂的公款账簿,并在1884年对外公布。通过整顿,不仅这三个老善堂重新赢得信任获得新的捐赠、业务得到拓展,而且带来了汉口新一轮的善堂发展,数量增加到30多家。
官府在监管的同时,还购买善堂的服务来表示支持。如通过善堂网络发放赈济灾民的粮食,利用善堂建立“冬防”体系,给善堂开设的粥场一定费用补贴等,汉口本地政府甚至还用新式商税资助敦本堂、济生堂等救生机构。而地方官员向善堂的捐赠也很好地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为鼓励士商捐赠,清政府甚至授予大额捐赠人以名誉官职的荣誉。
罗威廉的学术考据做得非常严谨,通过他的笔墨,我们不但能了解到清末民间慈善的兴起和繁荣,也能从中汲取中国本土慈善事业发展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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